贾敬龙有心杀人案因旧房拆迁不满攻击作案前已编辑好自首短信

  贾敬龙,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高中文化。2009年11月28日,村民代表大会对北高营村拆迁改造工作进行了讨论,并且表决通过。2010年6月拆迁改造工作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北高营村村委会统一规划并且按照统一标准实施。2010年11月10日,南华路6号户主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搬离了旧房。

  但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并且,贾敬龙执意要在旧房内办理婚事,一直与村委会“对着干”,因此,贾敬龙前女友(吕丹丹)的父母拒绝了这桩婚事。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村委会按照统一拆迁规划以及事先与贾同庆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而最终,贾家的旧房还是被拆除了。贾敬龙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并预谋对何建华实施报复。

  2014年10月,贾敬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使射钉枪可以直接发射,射钉可以穿透一公分厚的木板。2015年2月19日(农历羊年大年初一)凌晨4时许,贾敬龙驾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准备举办春节团拜会的会场,将车停在会场附近后步行返回到租住处。

  当日上午9时许,贾敬龙从租住处携带三把射钉枪和一把经鉴定属的仿真手枪,来到春节团拜会会场。何建华给群众拜年后从主席台上走到台下,此时贾敬龙持射钉枪当众朝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会场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村民张瑞国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张瑞国冲撞。村民金庆昆、何志辉、何志轩等人见状后驾车追赶,并将贾敬龙驾驶的汽车撞停。贾敬龙下车后高声拒捕,持射钉枪恐吓前来抓捕的村民,并朝村民开了一枪。后来,追赶的村民将贾敬龙制服,公安民警赶到并将贾敬龙抓获。

  作案之前,贾敬龙还编辑好了自首的群发短信,但是最终还是没有发送出去。2015年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贾敬龙及其家人、律师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贾敬龙因对2013年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试验,时隔近二年,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某甲用射钉枪杀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尊龙d88现金首选AG发财网。审判程序合法。2016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至辩护人手中。2016年11月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2016年,贾敬龙案件一经媒体报道,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爆了舆论场。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裁定引发了轩然。在网络媒体上,对于是否应当对贾敬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且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某些学者甚至多次、反复地针对其他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公开反驳乃至指责。而且,不仅仅是刑法学者,一些非刑法学专业的知名学者也参与到了这场争论当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释疑,定纷止争,解开了公众心中的疑惑。

  正是由于贾敬龙案件具有如此之强的影响力,其被评为2016年十大影响性诉讼。随着贾敬龙被执行死刑,贾敬龙案件最终尘埃落定,这场争论也渐渐淡出公众的视野。但是,贾敬龙案件中的一些法理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思与回味。

  在贾敬龙案件中,争论的症结在于贾敬龙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贾敬龙是否成立自首或者坦白以及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具有过错,则是争论中最为集中的问题,也是本案裁量的关键所在。

  自首是我国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因此,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贾敬龙的量刑影响重大。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被称作“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贾敬龙案件而言,贾敬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的并不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所以显然不构成特别自首。因此,只需讨论贾敬龙是否构成一般自首即可。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于贾敬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这方面,并不存在异议,而对于其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则存在较大争议。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

  从三级法院认定的情况来看,贾敬龙是在杀死何建华后驾车离开的过程中被抓获的。对于这种情况,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据此尊龙d88现金首选AG发财网,如果能够查明在被抓获时,贾敬龙确实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那么就应当认定贾敬龙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进而认定其成立自首。对此,贾敬龙的辩护律师给出了手机短信、行车路线等方面的理由。但是,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贾敬龙被抓获时正打算去投案自首,这些理由并不成立。

  首先,虽然贾敬龙事先编辑好了自首的短信,但是最终并没有发送出去。贾敬龙在作案之前曾在手机中编辑了一条短信,即“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以热泪感馈关心我之短信对方;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沸腾的坦然;

  在此紧仅的分秒钟,想对你的有且只能深鞠一个真挚的谢!斯是此生,愧报淡雅;蒙恩为酬,来事相馈。贾敬龙。”从这条短信的内容来看,贾敬龙在作案之前确实具有自首的打算,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贾敬龙在作案后依然想去投案自首。

  换言之,贾敬龙在作案之后是否依然具有投案自首的打算,仅通过这条短信是无法证明的。如果贾敬龙在作案之后确实将这条出去了,那么无疑会证明贾敬龙是在自首的途中。但事实上,贾敬龙最终并没有发送出去。

  或许,会有人质疑称贾敬龙想发送短信,但是由于被人追赶等客观原因无法发送。但实际上,贾敬龙是具备发送短信的可能性的。因为在逃跑的过程中,贾敬龙曾给其前女友打了电话,既然有时间打电话,那么就应当有时间按一下发送按钮。因此,事先编辑好但最终尚未发送出去的自首短信,无法证明贾敬龙正打算去派出所自首。

  其次,虽然贾敬龙称其告知了前女友吕丹丹要去自首,但是吕丹丹却称其并没有听到。贾敬龙在供述中称其在车上给女朋友吕丹丹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让吕丹丹告诉他爸妈说他把何建华打了,去派出所自首,讲完话他就把电话从车窗里扔了出去。

  但是,从吕丹丹的证言来看,吕丹丹只听到了贾敬龙让她告诉爸妈他把何建华杀了,说完电话就没有音了,并没有听到贾敬龙说要去自首。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贾敬龙是否告知吕丹丹要去自首这一事实,贾敬龙的供述与吕丹丹的证言是相反的。或许,吕丹丹听到贾敬龙说杀死何建华之后,由于慌张而没有听见贾敬龙说要自首。

  但是,这只是对这种情况作出的推测。然而,我们也可以作出更为合理的相反的解释。例如,作为与贾敬龙有多年感情并且将至结婚的前女友,吕丹丹至少不会想要置贾敬龙于死地,反而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贾敬龙的供述。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吕丹丹依然明确指出没有听到过贾敬龙说要去自首,因此,吕丹丹的证言更为可信。由此可见,因为贾敬龙的供述与吕丹丹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贾敬龙告诉过吕丹丹要去自首这一事实,并不能得到确证。

  再次,虽然逃跑路线途径长丰派出所,但是并不能由此证明贾敬龙打算去派出所投案。对于自首,贾敬龙的律师给出了另外一个理由,即贾敬龙的逃跑路线指向长丰派出所。但是,这并不能说明贾敬龙想要到长丰派出所投案自首。

  虽然长丰派出所恰好在贾敬龙逃跑的方向上,但是在贾敬龙逃跑路线上,不仅仅有长丰派出所,还会有其他的场所与地点。因此,这一情况至多可以证明长丰派出所恰好在贾敬龙逃跑的路线上,而并不能确切地说明贾敬龙想要去长丰派出所投案。

  此外,有学者指出,贾敬龙之所以没有去更近一些的高营派出所,是因为高营派出所此前在处理拆迁问题时对何建华有所偏袒,贾敬龙不愿意去。但是,这恰恰提高了贾敬龙想要去投案自首的可疑程度。

  因为,如果贾敬龙认为高营派出所对何建华有所偏袒,那么他更应当认定为到高营派出所投案的成功率会更大一些,至少在投案自首这件事上不会有所排斥。可见,贾敬龙的行车路线虽然途径长丰派出所,但是并不能由此证明贾敬龙主观上具有投案的意向。

  最后,贾敬龙在被群众驾车撞停后,曾向群众并且向群众开了一枪。从三级法院确认的贾敬龙的供述以及何志轩、何志辉等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贾敬龙在逃跑的过程中曾向追捕的群众开了一枪,并且持射钉枪对着他们说出了“上来就打死你们”、“再过来就弄死你们”等威胁的话。

  从这些威胁的语言以及开枪的行为来看,贾敬龙并不想被群众抓住,其逃跑的意图较为明显。因此,无法认定贾敬龙有自首的想法。

  可见,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贾敬龙正准备自首或者正在自首的路上,因此贾敬龙并不构成自首。那么,贾敬龙是否成立坦白呢?实际上,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不能排除贾敬龙构成坦白的可能。

  根据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据此,贾敬龙的辩护律师以及部分学者曾指出,即使不能认定贾敬龙成立自首,那么至少也应当认定其成立坦白,进而对其从宽处理。从三级法院所确认的贾敬龙的供述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贾敬龙归案后确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可见,贾敬龙符合坦白的成立条件。而有些学者指出,坦白作为从宽情节的一项重要原因是可以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因此,如果行为人所供述的事实对于案件的侦破没有作用,有无行为人的供述对于案件的侦破没有影响,即使没有行为人的供述,侦查人员依然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并且消耗同样的人力、物力,那么就不能将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基于此,该学者认为贾敬龙并不成立坦白。但是,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坦白的核心作用是体现出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而坦白在客观上对于案件侦破的有利性也是为减轻其人身危险性服务的。

  因此,即使如实供述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实质性作用,也不能否定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态度,更不能据此否定其成立坦白。可见,似乎不能够排除贾敬龙成立坦白的可能性。当然,即使贾敬龙成立坦白,也并不会对其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

  坦白作为一种罪后情节,相对于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罪中情节而言,对于死刑的裁量只具有辅助性的作用。因此,从案件整体来看,相对于犯罪的预谋性、影响的恶劣性等情况,坦白也不足以使得贾敬龙得以从宽处理。

  虽然我国刑法典并没有将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其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我国的司法解释曾对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作出了从宽量刑的规定。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肇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被害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则肇事人的行为将不构成犯罪。

  可见,在交通肇事的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可以作为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依据的。事实上,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具有深厚的刑法理论基础。从量刑的根据来看,被害人过错至少能够减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

  主观恶性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的道义谴责性,即从道德与道义上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必要性与应当性。而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因为被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所以从道义上看,行为人的可谴责性就会降低。

  人身危险性指的是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即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犯罪的可能性。在这种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所以在以后没有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显然会降低。

  由此可见,基于对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的影响,被害人的过错应当作为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根据。基于此,贾敬龙的辩护人极力主张被害人何建华具有过错,以期对贾敬龙从宽处理。但是,在贾敬龙案件中,对被害人何建华,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仅要求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而且要求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这意味着被害人的过错在促使行为人产生犯罪念头、实施犯罪行为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被害人的行为虽然具有不正当性,但是其过错并不是行为人产生犯罪念头并且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和决定性原因,也不能够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犯罪的动机并不是主要由被害人所造成的,行为人在道义上的可谴责性并不会因为被害人的不适当行为而有所降低,因此其主观恶性也不会有所减轻。

  并且,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由于被害人并非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主要原因,所以还可能会有其他的人或事儿促使其犯罪动机继续存在,因此行为人再犯可能性并没有降低,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

  总而言之,如果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并没有决定性的、主要的关联,那么就不能够认定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于贾敬龙案件而言,虽然被害人何建华对拆迁改造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但在促使贾敬龙犯罪方面,并没有起到决定性的和主要的作用,因此,贾敬龙案件并不存在被害人过错。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在与贾敬龙的父亲贾庆同签署拆迁协议以及村委会组织拆迁的过程中,作为村支书的何建华对拆迁改造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负有一定责任。根据贾庆同等人的证言,贾敬龙及其亲属确实遭受到了一些不适当的待遇,甚至可以说是违法、违规的待遇。例如,贾庆同签署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完成的;

  在拆迁的过程中,贾敬龙等人遭受到了暴力伤害,如贾敬龙表哥王会勇被打伤并且手机也被砸坏;贾敬龙奶奶和母亲的养老金被扣后至审判时没有发放等等。

  作为村支书的何建华,与这些行为不可能丝毫没有关系,但是这些行为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何建华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决定性的和主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的解释,贾敬龙所在村实施的旧村改造方案是于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后表决一致通过的,并且于2010年6月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

  可见,拆迁行为并非由何建华个人所决定,而是经过合法的讨论与审批程序后,按照国家的建设需要统一进行的。因此,何建华只是具体的执行者,拆迁行为本身并不是由何建华个人所能够决定实施的。

  并且,拆迁行为并没有将贾敬龙一家人逼上绝路,案发之前贾敬龙的家人已经搬进了新房,贾敬龙家的旧房也已经于2010年4月经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评估。此外,贾庆同搬进新房后,贾敬龙不听全家人的劝告,拒绝与家人一同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在旧房内办理婚礼。

  贾敬龙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劝说贾敬龙到新房结婚,但贾敬龙的想法仍然没有改变。也因此,贾敬龙前女友吴丹丹的父母拒绝了其女儿与贾敬龙的婚事。从这方面来看,无论拆迁过程中发生了怎样的矛盾及冲突,在这之后,贾敬龙的家人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现实,因为毕竟拆迁工作具有合法依据并且补偿工作也正在进行。

  即使贾敬龙的家人没有接受这样的结果,但是从他们劝阻贾敬龙的行为来看,拆迁行为至少不会让他们产生杀人等报复的想法。因此,从贾敬龙家人的角度来看,拆迁中的不适当行为并不能激化出杀人的想法与意图。

  总而言之,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被害人何建华虽然对于拆迁改造过程中的一些不适当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对于贾敬龙产生杀人的意图并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何建华并不是贾敬龙实施杀人行为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害人何建华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我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据此,我国死刑的适用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二是应当立即执行。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通常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够认定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

  对贾敬龙案,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死刑适用:一方面,对于贾敬龙案件而言,贾敬龙无疑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1)犯罪性质方面。贾敬龙实施的是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是最为典型的,也是刑法典中首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

  因此,从犯罪性质上来看,贾敬龙的犯罪性质无疑是极其严重的。(2)犯罪情节方面。从作案的手段来看,贾敬龙使用的是改装后的射钉枪将何建华杀死。在此过程中,贾敬龙并没有反复、多次的射杀举动,也不存在其他残忍的手段,而是一枪毙命。因此,可以说,基本上没有超出一般的杀人手段的残忍程度。

  但是,从贾敬龙所选择的作案场所与作案时间来看,贾敬龙杀人行为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贾敬龙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尊龙d88现金首选AG发财网,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时候进行作案,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了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可见,贾敬龙的犯罪情节也是极其严重的。(3)主观恶性方面。贾敬龙为了杀死何建华,作了充分准备,并且通过反复试验以确保射钉枪的杀伤性。而且贾敬龙事先编辑好短信,表明自己杀人的决心。

  可以说,贾敬龙的主观方面不仅仅是杀人的故意,而是坚定的、执意的杀人故意。此外,从贾敬龙所选择的犯罪时间与犯罪场所来看,贾敬龙不仅要杀死何建华,而且还具有制造恶劣影响的想法。可见,贾敬龙的主观恶性也是极其严重的。

  人身危险性方面。由于不能认定贾敬龙具有自首情节,也不能够认定被害人何建华具有过错,所以,不能据此减轻贾敬龙的人身危险性。虽然贾敬龙可能构成坦白,但是与其他案件情节相比,坦白不足以减轻贾敬龙的人身危险性。纵观全案,从一些事实能够看出贾敬龙人身危险性的严重性。

  例如,如上所述,在逃跑的过程中,贾敬龙具有抗拒抓捕的行为,据此可以看出贾敬龙并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其人身危险性依然是严重的;再如,贾敬龙为了杀死何建华,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属于蓄谋犯罪。

  2014年10月,贾敬龙为了杀死何建华,买来三把射钉枪和一把和射钉弹药。贾敬龙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并且经过了多次试验,以确保其射杀的威力。从贾敬龙为杀死何建华所作的准备工作来看,贾敬龙的人身危险性无疑是极其严重的。由此可见,贾敬龙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尊龙d88现金首选AG发财网、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均是极其严重的,因此贾敬龙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

  另一方面,何为“不必立即执行”,我国法律规范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刑事审判经验,“不必立即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犯罪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情犯罪的;犯罪人有令人怜悯之情形等等。换言之,如果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偶犯、初犯等酌定、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就可以考虑对犯罪分子不必立即执行死刑。

  对于贾敬龙案件而言,除坦白之外,其并不存在自首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也不存在被害人过错等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而且,如上所述,坦白对贾敬龙的量刑中所起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此,贾敬龙并不符合不必立即执行的条件。

  综上所述,贾敬龙的行为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定标准。可能会有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对贾敬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当前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吗?事实上,完全符合。当前我国的死刑政策规范的表述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在这一死刑政策的指导下,我国不仅要从立法上逐渐废除死刑,而且在司法上也要不断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符合法定标准的条件下,依然要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为,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基于传统、民意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尚不存在瞬间在立法上全部废除死刑以及在司法中完全不适用死刑的条件。

  所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人,依然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不但不与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相矛盾,反而是当前我国死刑政策的应有之义。因此,对于贾敬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符合我国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更符合我国的死刑政策。

  【本文节选自《刑事大案要案中的法治理性》,作者赵秉志主编,江苏人民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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